我院贯彻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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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29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
我院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安排,多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做好院内系统药品的编码更新对照和维护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自2022年1月1日起《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得到全面和有效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9 14: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