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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用药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云医保〔2021〕64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特慢病药品使用范围不再执行。

我院高度重视,完善流程管理,规范科室行为,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自2021年7月1日起参保人能享受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的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