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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云南省委《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学校党委党员发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严把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加强发展党员计划调控。定期对党员队伍状况和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动态监控,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和把握发展党员工作重点,进一步调控发展党员数量,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将本科生党员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保持研究生党员比例基本稳定,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医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和优秀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到位。


(三)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校作为入党前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积极创新党校教育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加快网上党校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持续开展好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网上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四)强化发展对象短期培训。不断拓展发展对象的教育渠道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帮助他们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基层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发展对象培训的效果和表现,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和要求。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培养期限不足的一律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发展对象3 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六)严格审查党员入党材料。党员入党材料是党员政治身份的重要证明,是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入党材料审核应当着重检查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考察登记表、手写入党(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预备期)1 年以上、团员推优表等八项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规范要求,入党材料应当经过“支部—总支—党委”的审核把关,方能够进行审批并归档。


(七)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 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 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五条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系、部门、科室和学生年级、专业、班级应建立党支部;不足3 人的,可视情况与业务相近的部门、科室、教研室、学生班级联合建立党支部。积极探索在学术科研团队、中长期任务项目组和学生实习点、学生社团等建立党支部。定期对党员组织录属关系进行排查,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中,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内部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 个月。对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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