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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云南省委《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学校党委党员发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严把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加强发展党员计划调控。定期对党员队伍状况和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动态监控,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和把握发展党员工作重点,进一步调控发展党员数量,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将本科生党员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保持研究生党员比例基本稳定,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医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和优秀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到位。


(三)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校作为入党前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积极创新党校教育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加快网上党校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持续开展好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网上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四)强化发展对象短期培训。不断拓展发展对象的教育渠道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帮助他们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基层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发展对象培训的效果和表现,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和要求。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培养期限不足的一律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发展对象3 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六)严格审查党员入党材料。党员入党材料是党员政治身份的重要证明,是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入党材料审核应当着重检查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考察登记表、手写入党(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预备期)1 年以上、团员推优表等八项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规范要求,入党材料应当经过“支部—总支—党委”的审核把关,方能够进行审批并归档。


(七)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 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 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五条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系、部门、科室和学生年级、专业、班级应建立党支部;不足3 人的,可视情况与业务相近的部门、科室、教研室、学生班级联合建立党支部。积极探索在学术科研团队、中长期任务项目组和学生实习点、学生社团等建立党支部。定期对党员组织录属关系进行排查,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中,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内部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 个月。对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超过6 个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一般以当年7 月1 日算起),学校党委组织部不再提供介绍信接收单位变更和延长有效期服务。


第六条 突出党性和道德教育,从严教育党员。按照《昆明医科大学2014-2018 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突出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健全完善党员轮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整合各种资源,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开展理想信念、群众观点、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要求,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积极推行主题党日(学校党委确定每个月第一个周五为主题党日)、党员学习日、活动日等,定期组织党内活动,增强党员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意识。防止和避免党内活动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建立党员参加党内活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掌握动态情况,对无故不参加党内活动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


第八条 严格党费收缴纪律,增强党员意识。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因生病或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者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并如实登记,每年在党员大会上至少向全体党员通报1 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不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及时督促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九条 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党员信息库、党内统计在党员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医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转入的党员,各单位党委要对党员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原则上对没有志愿书编号、发展过程材料缺失、发展程序不符合规范、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批单位不具备资质的一律要求原转出单位出具相关组织认定材料,作为附件保存在党员材料之中。同时,要着重对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教育培训、岗位变动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统计,掌握动态情况。


第十条 改进流动党员服务管理,确保党员流动不流失。


(一)毕业生党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各涉及毕业生管理的单位党委,要根据各自毕业生党员特点,采取灵活的形式,强化党员意识教育,增强组织观念,慎重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相关材料,并在有效期内转接组织关系。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者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毕业生党员跟踪服务和管理能力的单位党委,可以成立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管理,及时跟踪毕业生党员去向、现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组织生活,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毕业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学院的,保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出。超过2 年的,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与党员取得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失去联系且超期6 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党章规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二)流动人才中的党员管理。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相应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已经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保留在原单位。附属医院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 年期以上的医师培训项目、科研院所中的非在编科研人员,博士后工作站等,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三)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管理。一般以用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用工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联系、密切配合,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中。


(四)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管理。应当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所在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或工作地点、时间、出国(境)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原所在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出国(境)人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五)离退休人员中的流动党员管理。离退休处党委、各医院离退休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党员作用。鲜明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鼓励在职党员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特长到社区和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党员示范岗(窗口、宿舍)、党员责任区、党员“1+X”、授旗评星等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前,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以事实为依据,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违反党纪法规、道德缺失的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疏通出口,纯洁党员队伍。


(一)积极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民主评议中评定为“差”,经党组织认定确属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必须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 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严格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党支部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并形成调研核实材料,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单位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单位党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单位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三)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和客观原因、个人和组织原因、一时和一贯表现。对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长期出国(境)等,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超过6 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所在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再按程序进行处置。


(四)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责任。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从严从实管理党员的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将其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昆明医科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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