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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贯彻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7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  

《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个,其中西药部分1264个,中成药部分131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

其中“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5%,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10%。

我院高度重视,多部门积极联动配合,严格执行。